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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推荐和接收免试硕士研究生办法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网络整理 2007-9-17 9:37:35
为了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研究生制度,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按照教育部教学司[2006]14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学习成绩优秀。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合格线为总分×60%),班级各门考试课成绩总评排序前十名,必修课(除体育外)无重修科目,选修课程只允许有一门重修。同等条件下,多次被评为校“三好学生”以上者优先推荐。

  3.科研能力较强。逻辑思维清楚,反应敏锐,有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创新精神。同等条件下,科研成果突出者应优先推荐。

  4.身体健康。

  二、工作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写出推荐意见。

  3.学院写出推荐意见。

  4.学院组织导师组面试。

  5.研究生部组织笔试。

  6.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7.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上报。

  8.公示校拟推荐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9.省招办审批。

  三、推荐办法

  1.各学院推荐预选名额与推荐名额比例为3:1。

  2.学院研究提出推荐预选名单。各学院应向毕业班同学公开传达当年度推免生工作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同学自愿申报。各学院应成立推荐小组,在院长主持下,经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本学院推荐预选名单,写出推荐意见书。

  3.在硕士点所在学院(研究所)院(所)长领导下,由导师组成员组成面试小组,对预选推荐生进行面试,采用百分制记分,并写出评议意见。面试组由5名左右导师组成。

  4.预推荐生须到拟推荐专业所在学院、研究所参加面试,并按拟推荐专业所在学科指定的考试科目参加笔试。全校所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均可以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三个专业中任选一个参加推荐选拔。

  5.研究生部组织预选生进行笔试,按国家同类硕士生入学考试水平命题。以下为各学科的具体笔试科目:

  经济管理类为:①英语、②数学、 ③经济学(含: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

  法学类中的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国际法学专业为:①英语、②政治经济学(含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 ③宪法学;

  法学类中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和思想政治 教育专业为:①英语、②政治经济学(含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 ③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管理类中的社会保障专业为:①英语、②政治经济学(含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 ③公共管理学;

  史学类中的专门史专业为:①英语、②政治经济学(含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 ③中国近代史;

  文学类中的美术学专业为:①英语、②素描、③命题创作稿(其中②、③为2007年度的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美术学专业4门初试科目中的后两门)。

  6.按录取比例1:2确定笔试单科最低合格线。笔试三门课中有两门达不到合格线者予以淘汰。

  7.预选生成绩按加权百分制计算。六个学期考试课总评成绩占40%,笔试总评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20%。加权排序后,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各学院推免生名单。如遇特殊情况,由推荐工作领导组评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8.推荐免试生的拟录取类别均为非定向(公费),学校不再签订师资委培合同。

  四、报送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思想政治表现、科研能力及获奖情况。

  3.学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报告单、获奖证书及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4.学院组织填写的各班级“考试课总评前十名同学基本情况一览表”,内容包括:前六个学期各门功课成绩、考试课总评成绩及在班级名次等。

  5.班级推荐意见。

  6.学院推荐意见。

  7.报送时间: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预选生每人一册)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至研究生部。 

  8.研究生部组织推荐生填写《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生专用)。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推荐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顺利进行,成立学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长任组长,其成员由研究生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导师组组长等组成。推荐工作在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六、入学资格复查

  对已确定为推荐免试硕士生的学生,在入学前最后一学期,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1.受到行政处分或党、团纪律处分者;

  2.有一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3.毕业实践环节不合格,毕业论文达不到良好以上者;

  4.体检不合格者。 

  七、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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